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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推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6-1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即将于2005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21日向投资者发行总额175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开行担保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由国家开发银行与重庆市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5000570072005020012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的建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实现信托收益。 

    投资期限:三年;
    预期年收益率:4.7%(根据基准利率调整上浮);
    信托收益支付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
    欲了解详细情况请拨打以下电话:010-88078805、88078806、88078133、88079531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风险较低、收益良好的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计划书与《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释义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或本集合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资金:指根据本计划书和信托合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收入: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项财产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

    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正常工作日。

一、信托计划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由国家开发银行与重庆市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5000570072005020012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的建设,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实现信托收益。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7500万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对委托人的要求

    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

(二)对信托资金的要求

    1、委托人保证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人民币资金。

(三)加入方式

    在发行期内,委托人可到代理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加入手续。

(四)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发行期自2005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21日。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17500万元信托计划发行终止。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一)信托计划的成立

    在发行期内,受托人实际收到的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17500万元,则信托计划成立。

(二)信托计划的生效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信托终止,受托人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当期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当期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将把本信托计划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由借款人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建设。在信托收益分配前该贷款产生的利息,将由受托人存放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

(一)借款人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1、借款人情况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当时隶属于九龙坡区财政局。2003年重庆九龙园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桃花溪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九龙坡区都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七个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并入渝隆集团,将九龙坡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作为其松散性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九龙区政府。经过改组后,2003年6月渝隆集团正式运行。该公司注册资本25063万元。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土地项目开发。是九龙坡区政府授权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

2、项目基本情况

    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主要包括,桃花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西彭工业园区和九龙园区B区基础设施的二期工程、华岩至巴福公路调概增贷和凤中路“华岩大件路口至中梁山”道路改扩建项目。

(二)贷款主要条件

    1、贷款用途:由借款人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建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6.12%/年(贷款利率于每年2月25日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按季支付贷款利息。

    5、还款资金来源:九龙坡区政府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给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同级人大常委会以九龙坡人大发[2003]19号文批复同意。

    6、贷款担保:国家开发银行对本次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人、信托贷款受托管理人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中,开行累计向“两基一支”领域的重要行业4000多个项目发放贷款16000多亿元。截至2004年底,开行的信贷资产达13786亿元。截至2004年底,当期本息回收率99.77%,本息回收连续20个季度保持国际先进水平;不良贷款率1.21%,同比下降0.13个百分点;风险准备金对不良贷款覆盖率285%;资本充足率10.51%。

(四)项目合作背景

    借款人于2004年9月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贷款。2004年10月,国家开发银行做出了复评审议;11月,国家开发银行将此项目评审安排列入2005年第一批评审计划。200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亿元,期限12年(自2005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宽限期5年,提款自2005年2月25日至2007年1月10日期间分次提取,借款用途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至巴福公路、桃花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5个项目建设。

    外贸信托与国家开发银行于2005年4月签署《信托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国家开发银行依托外贸信托搭建信托平台,并向外贸信托提供项目资源,实现中、东、西部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互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域,支持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项目资源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未发放、未发放完毕或已发放完毕的贷款项目。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外贸信托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信托业务合作协议》,外贸信托、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三方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资金运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署于2005年2月签署的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项目。

    鉴于上述三方合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对本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本信托贷款的风险最终取决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

(五)借款人提前还款

    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在其拟还款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


八、信托贷款的委托管理

    (一)信托计划期间,受托人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对该笔贷款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资金支付、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回收信托贷款本息、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借款人进行有关信托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贷款委托管理报告》。


九、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

    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本信托计划已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并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二)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

    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受托人业已制订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审核批准制度

    外贸信托设有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业务审批需经过业务前台立项初审、中后台预审、及以总经理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决策审批三级审核,超过高级管理层授权决策事项的,需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2、岗位分离及第三方托管制度

    外贸信托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拟定资金运用方案、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提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等;外贸信托计划财务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监督并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审核信托收益和计算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外贸信托理财服务中心负责本信托计划的发行及客户服务,办理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手续、保存客户的相关资料、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等。

3、风险控制制度

    外贸信托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及业务风险管控制度,形成了涵盖各项业务、各个操作环节以及各部门的风险管控体系,较好地规范了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工作。

4、内部稽核制度

    外贸信托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状况、财务核算等内容进行检查,有效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受托人的以下两位信托经理负责:

    信托经理:李银熙,40岁,现任外贸信托理财服务中心总经理,毕业于吉林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曾就职于银行、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计划资金和财务部门。1992年进入外贸信托公司,从事过资金、信贷、资产托管等多种业务,并主持信托产品营销和客户服务工作,具有20年的金融从业经历,在信托产品营销和客户服务、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企业财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信托经理:刘燕松,25岁,现任外贸信托理财服务中心业务经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在信托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设计和开发、信贷业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受托人对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权限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以贷款方式运用于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二期项目建设。


十、信托计划的风险及对策

(一) 本信托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

1、借款人信用风险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风险。

2、信托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全部或部分挪用,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的风险。

3、利率风险

    因市场利率变化,导致投资人投资机会成本变化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由于信托经理或受托人的管理水平有限、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

借款人存在提前偿还信托贷款的可能。

6、其他风险

    除以上揭示的风险外,本信托不排除行业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导致受托人需追索保证人时延迟兑付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二)本信托计划风险之对策

1、信用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发挥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与审贷分离制,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开发银行为借款人信托资金贷款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对贷款资金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控,并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全权管理信托贷款。

3、利率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在与借款人的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利率于每年2月25日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管理风险之对策

    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外贸信托稽核法律部设置专职过程管理岗位,监督信托项目运行情况及信托经理尽职管理情况。

5、借款人提前还款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在与借款人的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在其拟还款日20个营业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受托人将于10日前以公告形式披露,以便受益人安排资金计划,同时受托人将及时取回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清算。

6、其他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通过信托经理的勤勉工作,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尽管外贸信托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种类

    1、信托报酬;

    2、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b)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c)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担保费、委托管理费、托管费;

   (d)信托计划推介发行费用;

   (e)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

   (f)信息披露费用;

   (g)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h)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

    (i)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信托费用提取标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其它相关费用)合计为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1.42%/年,由受托人包干使用。

(三)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十二、信托税费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三、信托收益及其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2、信托收益分配前存于银行产生的利息。

(二)信托收益的归属和分配

    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为信托收益,信托预期收益率为4.7%/年(在信托计划期间如果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上浮或降低部分,在扣除相应的营业税后,由受益人和信托贷款受托管理人按7:3比例分摊,本条款所述调整的起始日为每年的2月25日)。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收益归属全体受益人。

2、信托计划项下的每一受益人按照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三)信托收益的支付

    信托收益以货币形式发放,分配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次信托收益分配随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返还一并进行。信托收益发放时间为每一分配日后的第10至20个工作日。

十四、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遵循“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以书面、网站(www.fotic.com.cn)、受托人经营场所存放等形式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全程信息披露。

    委托人、受益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可指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受托人将在信托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发行情况制作《成立公告》。

2、受托人将按时制作《信托资金管理季度报告》、《信托收益分配报告》和《信托事务清算报》。

3、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1个月,就本信托计划能否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进行报告。


十五、信托受益权转让

(一)受益人可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等;法人及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视为信托受益人。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十六、信托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3、信托期限届满;

4、信托被解除;

5、信托被撤销;

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二)信托清算

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益人。

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

十七、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2、本信托财产以转账方式在信托终止后返还。

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按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4、信托清算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为信托财产返还时间。


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文本;

2、《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文本;

4、外贸信托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文本;

5、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信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8、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9、《国家开发银行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信托计划发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六日 
 
 
(xintuo摘自外贸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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